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法民初字第06257号
原告重庆皇威银色年代健康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街2号元佳花园5幢附23号2-5,组织机构代码5721021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亚明佳园林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金鸡岭花园新村B栋104号,组织机构代码7987044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员工),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
委托代理人***,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皇威银色年代健康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明佳园林环卫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出现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