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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西江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30民初2317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县张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江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华润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工业园区营城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桥 负责人:***。 ***与山西江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