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30民初2317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县张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江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兴路**华润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营城工业园区营城街**>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桥
负责人:***。
***与山西江海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天工(天津)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