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91民初173号
原告:泰州市建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IT9Y0M7N,住所地泰州市天德湖公园西侧天德湖健身中心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实习),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56631N,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基商务时空大厦21层21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建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解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吴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钱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