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杨邦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泰州市建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杨邦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91民初173号
原告:泰州市建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IT9Y0M7N,住所地泰州市天德湖公园西侧天德湖健身中心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实习),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56631N,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基商务时空大厦21层21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建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解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吴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钱鑫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