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104民初1256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凯尔顿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西大道5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327713870P。
法定代表人:赖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鹣,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杨邦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基商务时空大厦21层2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56631N。
法定代表人:杨邦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麒,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煊彬,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凯尔顿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凯尔顿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杨邦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杨邦胜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凯尔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鹣、被告(反诉原告)杨邦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麒、何煊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尔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及其两份增补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设计费122万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9万元。事实和理由:因原告投资建设上饶温德姆酒店室内装饰的需要,2017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委托被告对上饶温德姆酒店进行室内装饰设计。设计内容包括调研与规划、室内效果图设计、室内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指导,直至酒店施工完成后的试营业。合同约定设计费为200万元。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于2018年4月27日签订关于酒店公共空间效果图方案调整及艺术品设计费增补协议,约定酒店公共空间效果图方案调整增加设计费10万元,并增加艺术品设计费10万元。2019年7月17日双方又签订关于酒店康体空间室内装饰设计增补协议,约定增加酒店康体空间室内设计,并增加设计费10万元。三份合同累计约定设计费230万元。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累计已向被告支付设计费122万元,但原告设计的效果图经2019年8月28日温德姆及原、被告三方共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被告至今未予整改,未获得原告的最终确认。2020年11月25日以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及EMS快递向被告致函,要求被告尽快提供温德姆酒店室内装饰设计效果图修改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尽快提供施工设计图,其中电子邮件已送达,被告未作任何回应,EMS快递被告两次拒收。2020年12月8日原告委托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再次要求被告在接函后五日内向原告提供温德姆酒店室内装修设计方案修改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尽快提供施工设计图,被告还是拒收。至此,被告的设计工作在效果图设计阶段即告停止,不能继续往前推进,原告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原告不得不与被告解除合同。由于本案设计合同约定的各个阶段设计任务为一个整体,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被告前期设计的全部成果对原告没有任何价值,不能利息,为此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22万元设计费全部成为原告的损失。不但如此,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酒店建设延迟,给原告造成酒店不能按期正常开业的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
原告凯尔顿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主体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及两份增补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合同总价款为230万元,合同具备解除条件,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并支付违约金;3、付款凭证8张,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付款122万元;4、①2019年8月22日原告致被告工作联系单一份;②原告2019年8月28日提出修改意见的设计效果图12份,证明2019年8月28日原告组织召开酒店设计工作会议,对被告提供的12份设计效果图提出修改意见,被告至今未予修改;5、2020年3月1日被告致原告工作联系单及附件,证明被告认可未按约完成设计任务;6、①电子邮件截屏一份;②关于尽快提供江西凯尔顿温德姆酒店室内装修设计方案修改成果及施工设计图的函,证明2020年11月25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发出函件,被告置之不理;7、EMS特快专递二份,证明原告两次向被告邮寄EMS特快专递,被告拒收;8、律师函及特快专递各一份,证明2020年12月8日,原告委托江西壹点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再次要求被告在接函后五日内向原告提供温德姆酒店室内装修设计方案修改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尽快提供施工设计图,被告还是拒收,至此,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被告杨邦胜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违约,实际上有二项,一是效果图,原告提出了修改意见,但是被告没有给予整改;二是被告违约的行为是施工设计图没有提供;但实际上效果图已经在2019年6月得到了原告全部的确认,有原告确认效果图的盖章文件,以及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确认效果图之后支付款项,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效果图已经得到了原告的确认,原告效果图不存在违约;原告提出被告没有提供施工图,但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在2019年12月24日已经向原告提供了施工图,不存在没有提供施工图的违约行为,另外对原告提出的整个合同是一体的,合同履行不下去就要解除所有的合同,退还所有已支付的款项,这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同在第12.1条明确约定,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取经甲方确认的至终止日止的已提供服务的全部设计费用,不存在合同是一个整体,后面没有做就将所有的工作否定,将之前支付的费用全部退还。而且合同履行不下去的原因是原告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20年初还在与原告协商合同进一步履行,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原告在2020年4月13日向被告发出的邮件显示管理方公司高层人员调整,进一步协商待高层人员确定后进行,他们会提前三天通知被告,但实际上4月13日之后就再也没有联系过被告,直至2020年11月25日也就是隔了半年以上时间又联系被告,说效果图没有确认,施工图没有提供,我们也进行了回函,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
反诉原告杨邦胜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被反诉人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2、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合同剩余款项100万元;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反诉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必要。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9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了室内装饰设计合同,约定被反诉人委托反诉人对上饶温德姆酒店室内装饰进行设计。合同签订后,被反诉人没有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款项,且工期也一再推迟,安排与反诉人对接的工作人员也不断的更换,导致反诉人花费大量时间、人力和精力为被反诉人进行重复的讲解、调整设计,即使如此,反诉人依然严格履行着合同的设计责任。遗憾的是,由于被反诉人在项目开发中资金出现问题,再加上其欲将酒店原一层大堂违法隔出“二层客房”,想将二层裙楼上违法加建一层的不法目的无法实现,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被反诉人所称反诉人违约的行为,均与事实不符。实际上是被反诉人毁约,想要把项目风险转嫁给反诉人。被反诉人称反诉人违约的三点理由,一是温德姆酒店室内装修设计效果图提出审核意见,反诉人未给予整改;二是施工设计图未提供;三是对于被反诉人的来信拒绝回复。首先反诉人的室内装修设计效果图,均已得到被反诉人的签字盖章认可。而且反诉人还在2019年6月13日再次向被反诉人解释了效果图相关的问题,最终被反诉人是认可了反诉人的效果图后,才于2019年6月25日将设计效果图部分工作的最后一笔尾款付清。其次关于被反诉人称反诉人未提供施工图,实际上反诉人分别于2019年10月23日、12月24日已将施工设计图全部发给被反诉人。再次被反诉人称2020年11月25日以后反诉人未对其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但实际上反诉人一直都有与被反诉人联系的电子邮件,在邮件中反诉人多次指出被反诉人提出的问题均不符合实际。综上,被反诉人所称反诉人的违约行为均不成立。相反系被反诉人自己的原因才导致项目无法推进,被反诉人已经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且与项目的施工方也产生了纠纷。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被反诉人为降低成本,还私自将项目的增项工作和项目其他设计项目与第三人恶意磋商,违背诚信与第三人私自签订合同,违约损害反诉人利益。根据合同约定201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时,被反诉人应支付全部设计费,被反诉人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
被告(反诉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①原告对全部效果图的确认函,所有效果图均有原告的盖章确认;②原告6月4日沟通函、被告6月6日的回复,及6月13日再次回复;③转账凭证,原告确认效果图之后,支付了相应的尾款;证明效果图全部经过原告的确认,并且原告支付了相应的款项。2、2019年12月24日、2020年1月8日的电子邮件,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施工图给原告,证明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了施工图。反驳原告所说的施工图没有提供的表述。3、2020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的电子邮件,2020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回复电子邮件,2020年12月3日原告发给被告电子邮件,2020年12月3日被告回复电子邮件,被告向原告回复邮件,指出了原告所谓效果图及施工图问题均无依据,且再次要求原告确认酒店的预算、星级等级及合同的补充协议等问题,以便继续推进项目进程,针对对方施工图的修改意见我们已作详尽的回应,证明驳斥原告所称2020年11月25日之后就未作任何回应,同时证明系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4、①原告的诉讼信息及失信被执行信息,原告涉及多种关于项目的工程纠纷诉讼,且因未支付劳务费用导致其成为失信被执行人,②原告与幕墙施工公司的诉讼纠纷,原告与项目的工程公司仍在诉讼纠纷中,证明项目无法推进的真正原因是原告的问题,而非被告违约。
反诉被告凯尔顿公司辩称,1、反诉被告要求与反诉原告解除合同,反诉原告没有提出异议,且反诉原告变更反诉请求撤回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2、反诉原告没有按约履行设计任务,同时双方对解除合同不持异议,为此不存在向反诉原告再支付剩余的设计费用。综上,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凯尔顿公司,设计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杨邦胜公司。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合同文本;甲方设计任务书;双方认可的往来书信、联系函、传真、电邮及会议纪要等。第四条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附件一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表;附件二: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及时间表;附件三:甲乙双方确定的设计功能范围及面积表;附件四:设计文件签收单;附件五:设计进度确认函;附件六:设计团队。第五条项目名称上饶温德姆酒店,项目地点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凤凰西大道569号,设计建筑面积约20000㎡,设计区域范围:整个酒店室内区域的所有区域(消防通道、机房、员工餐厅、后勤办公、厨房、停车场、洗衣房、布草间、设备房、合用前室等部分不含其中,但需给出示意图及基础做法,做平面统一布局)。乙方提供的设计区域范围内的室内设计服务内容:1、设计范围内的整体室内装饰设计;2、建筑扩初阶段的室内功能、空间建议;3、设计创作说明:本项目拟采用的设计理念,包含的设计元素与故事线等概念;4、提供完整的装饰主材、洁具五金、配饰物料的设计选样,活动家具、装饰灯具的概念设计;5、各类管井、给排水、空调、消防系统的艺术协调及就前述各类顾问成果在内装施工图中的平面、立面,天花中的末端点位综合图确认;6、设计范围的整体施工跟踪过程服务,含专业的施工图纸会审实施阶段的设计变更及其他乙方室内装饰设计范围内的相关工作;7、乙方将与甲方聘请的建筑工程师、结构工程师以及所有与酒店项目相关的其他专业的顾问公司进行密切配合,使整个项目高效有序的工作,以便为业主提供一套完整而极富创意的设计。设计区域范围的给排水、空调、消防等其他专业的综合布线等二次深化设计均由甲方委托的其他设计单位完成,乙方只对其系统末端点位与相关专业公司协调,并整合完善综合天花反映图,进行艺术把关。乙方将分阶段向甲方提供以上设计区域范围内的室内设计服务,详情见附件二。设计要求:在业主的明确指示下,按温德姆酒店管理公司提出的相关设计标准和意见、建议的要求进行设计。第八条设计收费及支付方式:设计取费:酒店室内装饰设计(不含地下后勤),建筑面积约20000㎡,设计单价100元/㎡,金额200万元,上述设计费用已包含税费,在本合同第八条的8.2中约定的每阶段付款期限届满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总服务时间到2019年12月30日,如该酒店项目推迟或延长超过2019年12月30日,甲方除应结算本合同全部费用给乙方外如还需乙方服务的,则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乙方须在每阶段设计成果完成后将该阶段设计文件、成果等资料按照第七条的具体内容完全展示给甲方,经甲方确认无误并认可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相应费用,乙方须在收到该阶段设计费后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规定交予甲方该阶段设计文件或成果实物及电子文档。支付方式:合同款项均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在此确认,甲方将设计费转账指定银行账户即为甲方支付款项。支付进度:第一次付款:订金阶段,占总设计费10%,付款金额2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订金金额增值税发票后7个工作日,甲方支付该款项作为订金,乙方确认订金到账后开始工作,且订金自动转换为各阶段设计费;第二次付款:调研与规划阶段,占总设计费10%,付款金额20万元,建筑空间优化建议,酒店整体平面布置图,酒店整体风格意向图片,15个工作日内提交设计成果。乙方应展示每次付款的设计成果,并由甲方签收之日起5日内支付该阶段设计费,乙方确认此阶段费用到账并收到此阶段设计确认函后(详见附件五)提交附件二就该阶段约定的全套资料及电子版1份,并进行下步工作;第三次付款:室内效果图设计阶段,占总设计费15%,付款金额30万元,45个工作日提交设计成果;第四次付款:室内效果图设计阶段,占总设计费15%,付款金额30万元,30个工作日内提交设计成果;第五次付款:室内施工图设计阶段,占总设计费30%,付款金额60万元,45个工作日提交设计成果(最终平面及机电二次深化设计得到甲方确认为前提);第六次付款:室内施工图设计阶段,占总设计费5%,付款金额10万元,15个工作日提交成果;第七次付款:设计完成阶段,占总设计费10%,付款金额20万元,施工进场满6个月之日起5日内支付此阶段费用;第八次付款:设计完成阶段,占总设计费5%,付款金额10万元,酒店试营业之日起30日内支付此阶段费用。第九条双方责任,9.2.2乙方对设计文件及有关工作出现的不当、遗漏或错误及时负责修改或补充、纠正并满足甲方要求,若经修改后仍然因此给甲方造成严重直接损失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按照本该阶段设计费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十条各设计阶段文件的确认:10.1乙方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每一阶段设计成果后,以成果汇报会、PPT、电子邮件的其中一种方式向甲方展示该等设计成果以使甲方充分知悉并理解。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内容,应在乙方展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乙方第一设计阶段的成果出具正式有效的签收单(加盖甲方公章,并把原件交付乙方)或提出合理、明确的修改意见,若甲方未出具签收单或修改意见,乙方有权不进行下一步设计工作。甲方对乙方设计成果的确认时间不包括在乙方设计时间范围内,如确认时间和付款时间推迟,乙方有权相应顺延交付下阶段的设计文件时间,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0.2甲方对乙方的设计成果(任何一阶段)已做书面确认后,由于甲方原因,提出仍需调整或修改的建议,乙方应全力配合,按甲方的修改建议进行调整,但甲方应支付修改或调整部分的费用,具体费用按该阶段所对应的费用乘以修改比例进行支付。10.3乙方展示设计成果以使甲方充分知悉并理解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确认或提出合理、明确的修改意见。乙方根据甲方的修改意见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合理时间内进行修改,如果甲方未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确认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视为甲方已确认该设计成果等条款。
合同附件二即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及时间表,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设计合同内容按附件二内容完成,第一阶段为调研与规划阶段,第二阶段为室内效果图设计阶段(客房样板间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室内公共区域设计阶段,第三阶段为室内施工图设计阶段,第四阶段物料书阶段。
2018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代表李逢春签订一份关于酒店公共空间效果图方案调整及艺术品设计费增补协议,主要内容关于上饶温德姆酒店设计现已进入样板间施工及公共区域方案设计阶段,因前阶段公共区域设计汇报几次都未让管理公司参与,未得到管理公司确认,造成设计的反复及工作量加大,现对此提出设计费增补,即增加10万元(含税),另酒店艺术品设计至今未请设计顾问,现应业主要求启动此项,所以在此提出艺术品设计费增补项,即增补10万元(含税),两项合计20万元,协议签订支付10万元,乙方确认到账开始工作,公共区域效果图完成设计并经管理公司和业主确认后支付5万元整,艺术品概念及白皮书设计完成后支付5万元整,该款将设计费转账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即账户名李逢春,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
2019年7月17日,原告与被告代表李逢春签订一份关于酒店康体空间室内装饰设计增补协议,主要内容为上饶温德姆酒店设计现增加康体空间室内设计,对此提出设计费增补,即增加10万元(含税),分别按三次付款,签订协议平面确定支付3万,乙方确认到账开始下阶段工作,方案效果图完成并确认后支付4万元,乙方确认到账开始下阶段工作,施工图及施工过程配合完成后支付3万元,该款将设计费转账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即账户名李逢春,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八卦岭支行。
合同签订后,被告杨邦胜公司开始设计工作,于2017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设计费即订金20万元。2017年8月12日,原告确认被告完成调研与规划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同意被告进入到下阶段的设计,被告要求依据合同支付本阶段设计费20万元,2017年9月1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设计费20万元。2017年12月2日,原告确认被告完成室内效果图设计阶段(室内客房层样板间平面布置图、室内客房层效果图)设计任务,同时在设计进度确认函中签署温德姆公司的意见按12月1日公司发的工作联系单为准,又签署了确认现阶段成果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设计费30万元。2018年1月17日,原告向李逢账户支付考察费3万元,2018年5月21日,原告又向李逢春账户支付设计服务费10万元。2018年12月3日,原告确认被告完成室内效果图设计阶段(室内客房层样板间平面布置图、室内客房层效果图)设计任务,同日原告又确认被告完成大堂区域、大堂吧区域的方案设计任务。2018年12月3日原告通过工作联系单向被告回复:关于室内效果设计阶段(室内客房样板间平面布置图、室内客房层效果图)和大堂区域、大堂吧区域的方案,收悉并确认,上述方案目前无疑问,待样板房施工结束后,有修改请贵司积极配合。2018年12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设计费15万元。2019年5月3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设计进度确认函,并同意贵司按后附效果图以及附图上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同时根据整改后的效果图同步进行下阶段的设计。2019年6月4日,原告以电子邮件向被告发出工作联系单,主要内容:1、因机电需进行二次深化设计,请贵司6月6日提交调整后完整版的酒店总平图;2、因现场施工工期紧张,请贵司6月10日提交酒店隔墙图;3、请贵司尽快完善酒店公区和客房效果图方案并进行软方案的设计;4、我司将于6月12日下午1点在项目部会议室进行上饶温德姆酒店机电会,进行机电施工图二次深化设计交底、样板房机电施工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硬装软装材料样板的确认,请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准时参加。2019年6月6日,被告以工作联系单进行回复,主要内容:1、要求我司在2019年6月6日提交完整版的酒店总平面图,我司将按时提交;2、要求2019年6月10日提交隔墙图,新调整的平面图需在12日会议确定,尚未确定平面无法安排砌墙图,在酒店新的平面方案确认后再安排该部分工作;3、要求完善酒店公区和客房效果图方案并进行软装方案的设计,已完善且软装方案将在施工图阶段同时展开。2019年6月1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作联系单,内容收到贵公司2019年5月31日发来的设计进度函,根据合同在签收确认设计成果后5日内支付该阶段设计费,为顺利开展下步的工作及时支付该阶段设计费。2019年6月25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设计费15万元。2019年7月10日,原告向李逢春支付设计费9万元。2019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单,主要内容:经公司与杨邦胜设计集团项目经理原帅约定,针对样板房软装面料、公区(一至三层)设计方案的确认、二层机电机房、负一层新增锅炉房、洗衣房的治商及制定后期设计图纸的进度计划,定于2019年8月28日召开现场会议,双方也参会。
2019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上饶温德姆酒店公区平面布置图确认版。2019年12月24日及2020年1月8日,被告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原告发送涉案酒店公区1层、3层的施工图,该施工图未得到原告方的确认,双方于2020年2月底期间就延长服务时间及延长服务补偿费进行协商,但最终双方未达成致意见。2020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尽快提供江西凯尔顿温德姆酒店室内装修设计方案修改成果及施工设计图函,主要内容:我方委托进行室内装修设计的江西凯尔顿酒店,因贵方设计进度缓慢,目前无法启动装修,2019年8月29日,我方组织双方及温德姆酒店管理公司三方进行了酒店设计方案讨论会,温德姆酒管公司赵总对方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并经我方同意,但贵公司至今没有完成方案的修改并交我司确认,施工设计图纸敢没有正式交付。后经催促也一直未回复。该酒店装修无设计图纸无法开工,加快设计工作完成,确保设计质量。2020年11月27日,被告也向原告回函,主要内容:11月25日函件中提到没有完成方案的修改并确认,现作说明,酒店的公区大堂区域、大堂吧区域以及室内客房层的效果图方案2018年12月3日已经业主签字确认,公区其它空间效果图在2019年5月31日也完成并经业主签字确认,同意局部软装在后期白皮书阶段调整,根据确认方案同时认可并支付效果图方案阶段的设计费,同时三年服务期间频繁更换项目专业对接人,造成大量的重复沟通等,2019年10月23日提交公区施工图,一直未收到贵司以对施工图的反馈意见,双方设计服务合同已于2019年年底到期,原则上可停止一切设计工作,但我司积极主动的沟通增加服务时间增补协议事宜,但未得到明确回复。庭审中,被告也认可第三阶段的工作任务完成部分,未完成的原因在于原告方。
另查明,李逢春系涉案项目的总监及公司合伙人。上述合计原告共向被告支付设计费122万元(包括支付给李逢春的款项)。现原告提供效果图业主提出意见如下:1、首层电梯厅业主批注软装方案深化,2、全日餐角度一、二业主批注硬装效果无疑问,但尽寸比例(外立面窗户)须调整,3、大包房业主批注所有软装须深化,硬装效果无疑问,4、宴会厅角度一、二业主批注灯具+地毯+软装方案须深化,空调暖通方案尽快落实。被告则认为该效果图上批注方是管理公司,且原告对效果图是确认的,软装方案深化平面设计图设计好才能确认,外立面窗户、空调需调整并非本公司工作范围,软装更改在第四阶段施工中可以更改。原告认为业主即代表其的意见,被告对业主意见一直未整改,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本院提起诉讼。
再查明,涉案酒店一直空置,原告未重新找新的设计单位对酒店进行设计。
本院认为,原告凯尔顿公司与被告杨邦胜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现围绕原告及被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分别阐述如下:
关于合同解除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对合同解除达成合意,故本院确认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
原告主张被告的设计工作在效果图设计阶段即告停止,不能继续推进,原告提出整改意见,被告未整改且没有得到原告确认,原告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原告不得不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用。被告则主张,效果图设计阶段工作已经完成,并已经原告确认,对确认后的效果图要求整改,应当协商签订新的增项合同,因此原告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认为,涉案合同项目分四个阶段完成,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对案涉项目进行了实质性的设计工作,并已完成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的工作任务,现双方对第二阶段效果图上标注的“软装深化、外立面窗户尺寸比例、空调暖通方案尽快落实”等整改意见,是否应当重新出具效果图各执一词。被告在第二阶段的工作任务即客房样板间平面布置图、室内客房层效果图、室内公共区域设计,原告于2017年12月2日及2018年12月3日对被告该阶段的工作成果在设计进度确认函中进行了确认,外立面窗户尺寸比例及空调暖通调整并非被告设计合同的工作内容。从原告出具的设计进度确认函及付款进度上反映,原告对被告第二阶段的工作成果的认可,原告认为业主提出整改意见,被告也在后续的邮件中提出软装深化在施工阶段开展,之后原告也一直未提出异议,并就下一步工作进行了磋商,“软装深化”等意见的整改系局部瑕疵,不影响第三阶段的工作,并不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至目前为止,被告提供的设计成果,原告仍然可以享用,现原告以软装须深化等被告未整改到位,而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与事实不符,故对原告该项诉称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设计其间投入一定的时间、人力、物力等,完成了第二阶段的设计工作任务,应获得该阶段的相应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设计费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的问题。第三阶段的室内施工图设计阶段,被告向原告提交了部分施工图,后双方就延长涉案合同服务时间及增补费用进行磋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主张第三阶段的设计费,其第三阶段的工作成果未得到原告确认;退一步讲,已提交的施工图系完成了第三阶段部分施工图,对已完成的该部分工作量无法确定相应的报酬,被告亦未就已完成的工作量提起鉴定的申请,综上,反诉原告要求支付该部分设计款项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四阶段工作任务被告尚未开始实施,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第四阶段的设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凯尔顿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杨邦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2017年3月9日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及2018年5月3日、2019年7月17日两份增补协议;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凯尔顿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杨邦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90元,由原告江西凯尔顿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6,9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杨邦胜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史海燕
审 判 员 龚丽瑶
人民陪审员 郑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蔚蔚
交纳执行款及上诉的告知事项:
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57********)。
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01********);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