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41637号
原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基商务时空大厦21层2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1356631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路才,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路才,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其所持有的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17%股权过户至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名下;2、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27日,***作为原告以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向贵院提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案号:(2021)粤0304民初56871],其最后一次变更后明确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万元;2、判令被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司认为,***主张以1万元回购17%股权的请求合理,***公司愿意以1万元立即回购并于2022年1月22日向***支付完毕该股权价款。***公司在收购该股权后,按照公司决议,将依法转让予公司其他股东,故***应在***公司明确受让主体后将股权过户至受让股东名下。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状中所述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其诉状中所述与事实本来面目严重不符,且故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恶意歪曲事实。1、被告在2021年10月27日诉原告收购股份的纠纷已经撤诉。本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被告愿意让原告以1万元回购被告所在公司17%股权之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从未与原告有此意思表示,原告不能想当然地将被告在另案中的变更诉讼申请和撤诉申请所请求的事实,片面理解为原告与被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2、被告2021年10月27日诉原告收购股份纠纷的撤诉原因是原告与被告及各股东的相关纠纷都在诉讼中,被告诉原告股权回购的诉讼请求金额为6120万元,被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仅仅是因为让法院退回之前被告已经预缴的案件受理费173900元,根本不涉及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3、被告已经将原告无理由转账所谓的1万元股权回购款原路返回给原告。4、2022年2月28日,被告发给原告的关于股权回购的严正声明中,已经完全讲明被告的观点。现原告提起没有意义的诉讼,属于明显的恶意诉讼。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14日,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9年9月9日至今登记股东为***(出资额510万元,出资比例51%)、***(出资额170万元,出资比例17%)、***(出资额170万元,出资比例17%)、***(出资额150万元,出资比例15%)。
2021年11月,***作为原告以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56871号],***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6120万元(以被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现值3.6亿元为计算基数,乘以原告***合法持有的17%股权份额);2、判令被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后***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1万元”,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等一切费用”并撤诉。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1)粤0304民初5687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2021)粤0304民初56871号民事裁定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后,于2022年1月21日向***发出《关于回购股权的函》,主要内容为:同意你提出的按照人民币1万元回购你持有的17&股权的要求。
2022年1月22日,原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自行向被告***转账1万元。
2022年1月25日,被告***将上述1万元款项转回给原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并向原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发出《回复函》,主要内容为:本人从未提出或同意你司按人民币1万元回购,你司错误向本人转账支付的1万元,本人已原路退回给你司;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是本人经与法院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同意后,所作的技术性处理,不代表本人对任何权利的放弃。
2022年2月2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股权回购的严正声明》,主要声明:被告从未向原告发出1万元回购被告所持有公司17%股权的要约,原告故意曲解了(2021)粤0304民初56871号民事裁定书相关内容,以及原告擅自转账的行为均不能达到1万元回购被告17%股权的法律效果。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2021)粤0304民初56871号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仅是***对自己在该案中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构成向原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作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双方并未对股权回购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原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室内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