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运道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运道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兴宝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45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运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上林社区八卦四路技术中心大楼409。
法定代表人:李奇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朝晖,广东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大兴宝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829栋1楼东侧及5楼、6楼。
法定代表人:秦敏毅,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运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大兴宝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兴宝誉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0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运道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改判理由缺乏基本常识。本案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双方的主要矛盾是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在无鉴定机构能对轮胎受损原因作出鉴定,现场勘验无法看出轮胎受到了外力损坏的情况下,大兴宝誉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荒唐的是二审法院改判理由竟是认为运道公司应当通过其他汽车服务企业自行更换轮胎,无需等待。(二)运道公司仅委托冯朝晖为诉讼代理人,二审判决列明运道公司委托了两名诉讼代理人,二审法院未经当事人授权强行安排诉讼代理人,程序违法。(三)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改判理由缺乏依据,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运道公司认为涉案车辆从正式办理注册登记到出现爆胎的问题不足一个月,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上,大兴宝誉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再审申请审查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对再审申请人运道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关于更换涉案车辆轮胎的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为左侧前后胎爆胎,一审法院在无法通过专业鉴定机构对轮胎的损坏原因进行鉴定,以及通过现场勘验不能看出轮胎损坏是受到了外力所致的情况下,认定由大兴宝誉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支持运道公司提出的用同一品牌轮胎更换已经损坏的一侧两条轮胎的请求,不支持其提出的更换未损坏的另外一侧的两条轮胎的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问题。运道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请大兴宝誉公司按照100元/天的标准支付其无法使用涉案车辆的损失,自2019年9月16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3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大兴宝誉公司在运道公司因车辆爆胎提出修理请求后,未及时更换、修理,对运道公司因此无法正常使用车辆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运道公司在大兴宝誉公司不同意更换的情况下,未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一直将车辆停放在大兴宝誉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大兴宝誉公司向运道公司赔偿10000元损失,并无不当。本案是两公司之间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运道公司要求大兴宝誉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不予支持,亦无不当。运道公司亦未就此提起上诉,现运道公司就此申请再审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二审程序的问题。二审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0)粤03民终20287号民事裁定书,就(2020)粤03民终2028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笔误作出“原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十一行、第十二行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朝辉,广东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琛琦,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朝辉,广东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补正裁定。二审法院已对文书存在的笔误进行更正,运道公司以二审法院未经当事人授权强行安排诉讼代理人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运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运道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赖尚斌
审 判 员 谭 甄
审 判 员 何曲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艾 荣
书 记 员 林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