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

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3民初1342号
原告: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武隆路。
法定代表人:缑雪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轶伟,男,198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清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清县。
委托代理人孟庆辉,永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田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