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

百川燃气有限公司、固安县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91民初139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廊坊市华油天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中心主楼西侧独栋三层框架结构楼。
法定代表人:韩宗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百川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武隆南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齐晓忠,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武隆路。
法定代表人:缑雪岩,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固安县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新昌街南侧、玉泉路东侧长福宫门店。
法定代表人:沈亚彬,执行董事。
申请人廊坊市华油天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百川燃气有限公司、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固安县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冀1091民初139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400000元。申请人廊坊市华油天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百川燃气有限公司、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固安县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志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