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

廊坊市华油天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与百川燃气有限公司、固安县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91民初1396号之四
原告:廊坊市华油天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会展中心主楼西侧独栋三层框架结构楼。
法定代表人:韩宗奎,执行董事。
被告:百川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武隆南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齐晓忠,执行董事。
被告: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武隆路。
法定代表人:缑雪岩,执行董事。
被告:固安县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新昌街南侧、玉泉路东侧长福宫门店。
法定代表人:沈亚彬,执行董事。
原告廊坊市华油天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川燃气有限公司、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固安县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2019年6月11日,原告廊坊市华油天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对起诉标的额进行了调整。2019年6月20日,原告廊坊市华油天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华油天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华油天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百川燃气有限公司、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固安县百川燃气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50元,由原告廊坊市华油天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志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