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

***与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3民初3224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清县。
被告: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武隆路。
法定代表人:缑雪岩,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永清县百川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获得批准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德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缑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