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耀城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兴城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802民初3250号之二
原告:浙江兴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058309932B,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大坟村56号。
法定代表人:程商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永耀城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063181574F,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中路三巷128号四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兴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永耀城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兴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兴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4元,减半收取1337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合计2432元,由原告浙江兴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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