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

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2民初2266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告: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建设路16号影剧院3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叶艳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陆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