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2民初286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原告:***,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原告:陈成浩,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原告:***,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原告:黄容清,女,197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原告:李学勇,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原告:刘彩珠,女,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原告:刘秀娟,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原告:林纪暖,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原告:范桂滨,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原告:刘巧珠,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原告:余雨行,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原告:刘伦朝,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原告:卓利发,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原告:游良久,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原告:魏庆利,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原告:陈丽容,女,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知兴,福建乾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城西街道解放路16号影剧院3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朱能兴。
原告***、***、陈成浩、***、黄容清、李学勇、刘彩珠、刘秀娟、林纪暖、范桂滨、刘巧珠、余雨行、刘伦朝、卓利发、游良久、魏庆利、陈丽容与被告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陈成浩、***、黄容清、李学勇、刘彩珠、刘秀娟、林纪暖、范桂滨、刘巧珠、余雨行、刘伦朝、卓利发、游良久、魏庆利、陈丽容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成浩、***、黄容清、李学勇、刘彩珠、刘秀娟、林纪暖、范桂滨、刘巧珠、余雨行、刘伦朝、卓利发、游良久、魏庆利、陈丽容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成浩、***、黄容清、李学勇、刘彩珠、刘秀娟、林纪暖、范桂滨、刘巧珠、余雨行、刘伦朝、卓利发、游良久、魏庆利、陈丽容撤诉。
案件受理费56236元,减半收取计28118元,由***、***、陈成浩、***、黄容清、李学勇、刘彩珠、刘秀娟、林纪暖、范桂滨、刘巧珠、余雨行、刘伦朝、卓利发、游良久、魏庆利、陈丽容负担。
审 判 长  林章平
人民陪审员  彭望长
人民陪审员  黄 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陈萍萍
书 记 员  张 悦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