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922民初2842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被告:***,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被告: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城西街道建设路16号影剧院3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暨京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京华公司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12月5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4日为34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5日,***以经营电器店急需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半年付一次利息。2018年6月以来,***均以资金周转困难拒绝偿还借款。2020年6月5日,***重新向其出具一份借条,并由京华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12月5日以来的利息至今未付。
***、京华公司承认***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现在有困难,本金一定会还,希望利息能照顾一下。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京华公司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6年6月5日向***借款100000元,于2020年6月5日重新向***出具借条,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按年付息,京华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经确认,2019年12月5日之后的利息未支付。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后,至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有违合同约定,***诉请***偿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主张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京华公司自愿为***的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要求京华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其中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465元,由***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搜查、限制出境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林章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萍萍
书 记 员 张 悦
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