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

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22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执行人: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建设路16号影剧院3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1)闽092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自2021年5月19日起,陈佩芳等人陆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申请执行人陈佩芬与被执行人***、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闽0922执9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前绥
审判员  李 旭
审判员  李进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姚海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