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22执81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执行人: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922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3341.7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首次约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本院已查封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街道××路××号房产。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在古田刺桐红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股权,该股权已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首先冻结。本院已向古田县同仁医院有限公司发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要求将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在古田县同仁医院有限公司到期债权363398.75元交至本院账户,因工程未验收暂未到账。
四、本院至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截至2021年11月1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3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
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前绥
审判员 李进毅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姚海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