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终1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建设路16号影剧院3号门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现住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建设路16号影剧院3号门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田县文体和旅游局,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建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黄聿仁,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根博,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古田县文体和旅游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21)闽092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鸣
审 判 员 高晓燕
审 判 员 陈潇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歆洁
书 记 员 孙丽华
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