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902执1382号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凯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闽东东路8号1幢4-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31571290XH。
法定代表人:刘茂松。
被执行人:***,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城。
被执行人: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建设路16号影剧院3号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685089035U。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凯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凯晟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902民初267号法律文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04112.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116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462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5702.45元,并于2021年8月3日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但该房产系其他法院首封,暂时无法处理,并已寄出参与分配函,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古田县京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凯晟贸易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亦霖
审 判 员 卢小洋
审 判 员 阮岳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卢世景
书 记 员 颜晓春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