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学博电子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仙视电子有限公司与兰州学博电子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89号
原告上海仙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
委托代理人桂绮,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菊,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学博电子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裴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仙视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学博电子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仙视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7元,减半收取计183.50元,由原告上海仙视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怡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