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卫生院与智慧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02民初2952号
原告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卫生院,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银兴路。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慧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东舜江路80号A楼四楼4-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卫生院与被告智慧城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卫生院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卫生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卫生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元,由原告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卫生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相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