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民申6668号
再审申请人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爱尔威质量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尔威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8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首先,2019年6月20日天巨公司与爱尔威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加盖有双方的公司印章,原审中双方均认可其真实性。天巨公司在提交本案的再审申请书中亦认可,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该协议约定爱尔威公司受天巨公司委托在北京市建筑人才市场协调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施工管理人才任职在天巨公司。天巨公司主张《委托协议书》无效,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原审中爱尔威公司提交了《补充协议》、《建造师人员及证书移交单》,天巨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原审法院对该两份证据未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对天巨公司的鉴定申请准许与否,并未影响到其权益。最后,《委托协议书》第1.4条约定:“爱尔威公司按天巨公司要求,将协调好的建造师推荐给天巨公司,天巨公司支付预付款106000元整;建委官网专业人员信息查询里显示3个工作日内,天巨公司支付爱尔威公司尾款106000元。”原审中爱尔威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已为天巨公司提供4名专业建造师并于2019年8月29日在相关网站完成注册。因此,原判认定天巨公司应向爱尔威公司支付款项,并无不当。综上,天巨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庞宝峰 审判员  秦世飞 审判员  焦新慧
书记员  吴碧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