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361号
申请人:大厂回族自治县燕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申请人: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
大厂回族自治县燕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厂回族自治县燕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82915.8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016919192022000875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厂回族自治县燕达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2915.8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春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