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4262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 被告: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西沙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天巨天下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支付工资12 600元及5000元加班费;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20年5月1日入职到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绿化技术员,每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工作至2020年5月12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未发任何工资,后因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工程比较缺人,联系***让其回项目上班,***于2020年6月8日到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处工作,2020年8月31日离职,天巨天下建设公司称2020年8月份的工资9月结算,后未支付。***要求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2日工资3600元、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9000元、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8月3日延时加班费5000元。2020年11月24日,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4674号仲裁裁决书。***不服仲裁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经常安排***加班,天巨天下建设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天巨天下建设公司辩称:天巨天下建设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天巨天下建设公司的员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 ***主张其于2020年5月1日至5月12日、6月8日至8月31日在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工作,担任绿化技术员,工作地点在工程所在地,2020年5月从事平原造林工程、2020年6月从事京郊铁路****平段工程,月工资为9000元,天巨天下建设公司仅支付2020年6月、7日工资。***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内部管理流程及规定封面电子打印件、工服照片,其中微信群已经无法进入。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对微信聊天记录、内部管理流程及规定封面电子打印件、工服照片均不予认可,天巨天下建设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于2020年9月29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1.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支付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2日工资3600元;2.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工资9000元;3.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支付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8月3日延时加班费5000元。2020年11月24日,该委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467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诉讼请求。***不服仲裁裁决,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4674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于***基于劳动关系要求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支付工资及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