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4民初9005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阿布都**提,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西沙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阿布都**提、被告天巨天下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25日工资19 236.85元;2.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25日一级建造师证书补贴费用15 000元;3.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25日延时加班工资5330.99元;4.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25日周六日加班工资9314.54元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93.06元;5.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6.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出具离职证明;7.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归还一级建造师证书;8.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于2020年9月1日入职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并于当日与天巨天下建设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共计12个月,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内***每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建造师证书补贴费6000元。后***按劳动合同约定,在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工作至2020年11月25日止,期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内容,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但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的工资、延时加班工资及周六日加班工资等,亦未按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招聘启事承诺向***支付建造师证书补贴费。因此,2020年11月25日***以天巨天下建设公司不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离职申请,并要求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向其支付***工作期间的工资、延时加班工资、周六日加班工资及建造师证书补贴费,同时要求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向其返还一级建造书证书,但天巨天下建设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上述费用,亦未向***返还一级建造师证书。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经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957号裁决书,***于2021年1月27日收到裁决书。现***不服裁决书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巨天下建设公司辩称:1.天巨天下建设公司通知***领取工资,***拒领,且提出不合理要求。关于工资构成,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200元、绩效工资800元。依照员工申请辞职单中考勤结算内容如下:9月出勤16天、10月出勤18天、11月出勤16天,依照国家管理规定及劳动合同签订的工资标准结合***结算出勤,核算出结算工资分别为9月1728.53元、10月1728.53元、11月1738.53元。2.劳动合同签订内容中从未标明关于证书补助、建造师证书为建筑施工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为岗位证,故天巨天下建设公司不同意支付建造师证书补助。3.***不存在加班情况,天巨天下建设公司不同意支付加班费用。4.***个人提出辞职申请,天巨天下建设公司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同意为***出具离职证明。6.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已于11月25日归还***一级建造师证书。综上所述,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对***的证据材料真实性、目的性不予认可,请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
***于2020年9月1日入职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岗位为预算专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其中试用期至2020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2200元、绩效工资为800元,试用期每月基本工资为2200元、绩效工资为640元。天巨天下建设公司为***缴纳了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20年11月25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个人原因离职,***在《公司证书归还记录》中签字,领取了一级建造师证书。***主***天下建设公司返还一级建造师证书后将证书拿走。
***在职期间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未发放工资,天巨天下建设公司主张***拒绝领取工资,***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一级建造师证书补贴5000元。天巨天下建设公司主张***2020年9月出勤16天、2020年10月出勤18天、2020年11月出勤16天,其提交了《员工离职移交结算表》和工资表。***对工资表以及《员工离职移交结算表》中载明的出勤情况不予认可,主张其均正常出勤。***主张其每日延时加班一小时,2020年10月3日加班,周末也有加班情况,天巨天下建设公司主张***没有加班情况。
***于2020年11月27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1.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25日工资20 800元;2.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25日一级建筑师证书补贴费用15 000元;3.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25日延时加班工资5382元;4.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出具离职证明;5.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归还个人一级建造师证书;6.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25日周六日加班工资4784元;7.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8.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
800元。2021年1月26日,该委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957号裁决书,裁决:一、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工资6778.85元;二、天巨天下建设公司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公司证书归还记录、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昌劳人仲字[2021]第957号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天巨天下建设公司未提交考勤记录,且《员工离职移交结算表》中载明的出勤情况与工资表中的出勤情况无法对应,故本院对***主张其正常出勤予以采信。***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月工资为8000元,故本院对《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工资标准予以采信。经核算,仲裁裁决的费用未低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应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25日工资6778.85元。***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一级建造师证书补贴,故对于其主张一级建造师证书补贴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为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况,故对于其主**时加班工资、周六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显示***因个人原因离职,故对于其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公司证书归还记录》载明***领取了一级建造师证书,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证书在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处,故对于***要求归还一级建造师证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天巨天下建设公司同意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25日工资6778.85元;
二、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