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4民初19550号 原告: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西沙村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桂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巨天下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巨天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巨天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不支付被告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1日工资12 310.34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20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岗位是绿化技术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1月11日,被告由于个人原因主动离职。被告在职期间,因工作失职造成原告**死亡,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原告认为不应支付被告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1日期间的工资。原告认为,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我工作没有失误,我负责种植**,**死亡率高是由于自然原因所致,与我的工作内容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8年7月20日入职天巨天下公司,工作岗位是技术员。双方签有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20日至2020年7月20日,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费、电话费补助。***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1月11日提出离职。天巨天下公司未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1日期间工资。 ***于2020年6月11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1、天巨天下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1日工资12 792元;2、天巨天下公司支付其私人汽车费用1128元;3、天巨天下公司支付其存休16天假期工资3750元。该委于2020年10月12日以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2883号裁决书裁决,天巨天下公司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1日工资12 310.34元,驳回***其他请求。天巨天下公司不服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认可裁决内容,未起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 天巨天下公司主张***工资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平均工资,每月具体工资数额以银行转账为准。天巨天下公司提交树木统计表若干,主张由于***工作失误导致**损失413 089.69元。***对统计表真实性不予认可。 ***主张其平均月工资为9000元,向本院提交2020年1月10日银行客户回单,显示2020年1月10日起收到工资8838.11元。 本院认为: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和构成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构成的相关约定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费、电话费补助,同时结合***出示的2020年1月10日银行流水(工资)8838.11元,本院采信***主张,认定***每月工资9000元。关于天巨天下公司主张未支付***工资的原因系由于***工作失误使**死亡率过高,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一节,因其所出示的树木统计表并无***签字确认,且天巨天下公司并未出示其他相关证据扣发***相应工资征得***确认,故对于天巨天下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天巨天下公司应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1日期间的工资12 310.34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自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11日期间的工资12 310.34元。 二、驳回北京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元,由天巨天下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王 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