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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万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嵩飞昊天线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74民辖终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万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李典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开创,安徽江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嵩飞昊天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学府工业区学府西路1号东区D17号厂房三层。
法定代表人:宫永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爱普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区18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佳,北京爱普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合肥万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嵩飞昊天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公司)、被上诉人北京爱普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71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万发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4民初27170号民事裁定;请求追加宣城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本案依法移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或者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应追加宣城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由于宣城粤通置业有限公司为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及最终付款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精神,将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三、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根据法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爱普公司一审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经一审法院核查属实,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本案移送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广辉
审 判 员 赵 佳
审 判 员 林文彪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廖清顺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