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83民初278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唐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路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国市郑章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郭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路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