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2447号
原告: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书院南街11号院3号楼12层1233室。
法定代表人:仉超,总经理。
被告:北京鼎通祥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凉水河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超,总经理。
原告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鼎通祥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建工时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撤诉。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蔡文效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