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财保35号
申请人重庆市佳音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西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街道钢花村。
法定代表人:罗小吟。
申请人重庆市佳音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钢铁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市佳音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