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佳音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3财保370号
申请人:卓某,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佳音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西路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56224207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卓某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佳音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申请人卓某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佳音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申请人卓某的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全金额为:300万元)为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卓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卓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曾**
二○一七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