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财保212号
申请人重庆华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明佳路1号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佳音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西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5月8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周刚,男,汉族,1968年7月21日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人重庆华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佳音机械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重庆新生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号房屋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华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