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13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灌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沧浪街60号,现住灌南县会地佳园小区项目。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4民初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审第三人***死亡。因原审第三人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且本案处理结果与***无关涉,故其继承人无需参与本案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小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丽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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