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民初88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被告:南京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沧浪街**,现住灌南县会地佳园小区项目。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原告***与被告南京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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