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民初883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被告:南京强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沧浪街**,现住灌南县会地佳园小区项目。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5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原告***与被告南京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