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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月、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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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2812号
原告:**月,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其,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龙,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
法定代表人:王琦,经理。
被告:宁波得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光楼B座403-1室。
法定代表人:叶代怀,经理。
被告:辛伟,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月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得丰建设有限公司、辛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月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月负担。
审判员李育金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芳
代理书记员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