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宏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宏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8719号
原告:重庆市宏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东路137号黄金堡都市庭院1幢137-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45337951A。
法定代表人:刘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剑,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涵,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51705K。
法定代表人:沈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亨奇,重庆智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壁山区璧城街道双星大道369号2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90733857W。
法定代表人:张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曦,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宏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宏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宏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29.29元,由原告重庆市宏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 官助 理   张盼
书 记 员   连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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