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3民初2479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
原告:***,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平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城稻香街中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33423544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办公室主任,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道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道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对被告***道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道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66元,减半收取计63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晖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