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9724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庆和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居委会富安集约工业区24-3-3号地之二。
法定代表人:邝云凤。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里春村32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庄平娥。
原告佛山市庆和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庆和珑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庆和珑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庆和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95.57元,财产保全费收取为2070元(共计5065.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庆和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伟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锦华
刘桂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