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9724号
申请人:佛山市庆和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流居委会富安集约工业区24-3-3号地之二。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百崎回族乡里春村32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庄平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即申请人)佛山市庆和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即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庆和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为申请人佛山市庆和珑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庆和珑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费为207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庆和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桂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