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5509号
原告:临沂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龙家圈街道后马荒工业园花彩小镇西邻。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临沂腾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下***村南。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下***村南,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71********。
原告临沂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腾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临沂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方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临沂诺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珂瑜
书 记 员 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