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3720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1966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腾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下***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D5KWY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居民,1976年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系被告临沂腾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居民,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源县。
原告***与被告临沂腾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计508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珂瑜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