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4041号
原告:沂水永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T41U205,住沂水县四十里堡镇***村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腾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D5KWY8Q,住沂水县***下***村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沂水永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腾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沂水永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沂水永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水永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沂水永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珂瑜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