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117民催1号
申请人:南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NKDXC24,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邰村徒家村16号。
法定代表人:徒位根,南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失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1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出具的银行汇票(票据号码:0010004125638281,出票金额:10000元,付款人:南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南京金鼎工程造价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9年6月24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