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703号
原告:***,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邰村徒家村16号。
原告***与被告南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