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703号 原告:***,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晶桥镇邰村徒家村16号。 原告***与被告南京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