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兴华电器有限公司

赣州兴华电器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722民初85号
原告:赣州兴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赣南贸易广场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8483531N。
法定代表人:魏红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上雄,系信丰县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6年7月4日生,汉族,住信丰县。
原告赣州兴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兴华电器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郭上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州兴华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8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主张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同时在信丰县城国光超市斜对面租赁一房屋经营生意,原告在二楼经营电器,被告在一楼经营母婴。因房东对一楼、二楼只安装一总电表,被告的电费一直是原告代交的。2017年元月25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从2013年至2016年7月共欠原告电费款18000元,当日立具了欠条,言明2017年正月三十日前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诿,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2017年元月25日被告立具的欠条。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同时租赁房屋经营生意,至2016年7月的电费均为原告交纳。2017年1月25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电费18000元,被告向原告立具欠条。立具欠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该费用,引起本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及其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经法庭审核,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电费18000元,有被告立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其债权债务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其代付电费1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赣州兴华电器有限公司代付电费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程旺钦
人民陪审员  赖优照
人民陪审员  王贤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晏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