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执1030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兴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南贸易广场西街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8483531N。
法定代表人:魏红妹。
被执行人:曾剑飞,男,198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申请执行人赣州兴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702民初6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来庭申报财产。本院运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商业保险、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购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本院运用线下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曾剑飞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存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案款。
2020年4月26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在限高系统公开,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569元及案件受理费,截止2020年6月20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和司法制裁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按法定程序办理,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建荣
审判员 温文斐
审判员 黄云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