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991民初790号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琳苒
法官助理 严 琪
书 记 员 王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