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中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9民初1094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贵,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江苏中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盐渎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481972。
法定代表人:还红年,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赵福海,男,1966年11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福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江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安素平
书 记 员 蒋永健
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