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2民初6659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558028803E,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张家港工业园南丰路。
法定代表人:方海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市鸿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〇2661768893C,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区人民中路188号飞驰新天地广场2幢2203室(6)。
法定代表人:陈如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中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481972,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盐渎路26号(CND)。
法定代表人:还红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祥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0659547617,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金海公路99弄。
法定代表人:马明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鸿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中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祥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受理后,因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原告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67元,减半收取9283.50元,由原告江苏建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永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熊正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