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4民初2866号
原告:重庆优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路16号3幢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90716715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中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盐渎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1401481972。
法定代表人:还红年。
原告重庆优意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优意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优意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优意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已由原告重庆优意物资有限公司预缴),由原告重庆优意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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