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号 | (2020)苏0508民初4795号之一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立案日期 | 2020年8月19日 |
适用程序 | 简易程序 |
当事人 | 原告:苏州商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吴门桥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大楼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新,江苏和合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苏州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79号南楼4楼。 法定代表人:**男。 | |
请求事项 | 原告苏州商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
裁定理由 |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商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
裁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裁定主文 | 准许原告苏州商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
诉讼费用负担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7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2867元,由原告苏州商瑞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